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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禁烟禁毒运动

2000-05-12 来源:光明日报 敖文蔚 我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际,鸦片烟毒造成的祸患仍十分严重。为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决心在全国开展一场大规模的禁烟禁毒运动,彻底根除烟患,医治旧中国的痼疾。

为指导全国禁烟禁毒工作,1950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由周恩来总理签发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任务,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从此,一场全国范围的禁烟禁毒斗争逐步展开。

首先实行烟民登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所有烟民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登记,并于一定时间内交出全部烟土毒品。经过登记的烟民,须住在当地戒烟所,自费购买由人民政府医药卫生部门制造的戒毒药,以强制戒除毒瘾。以公安部门为主,动员各方面力量,在鸦片播种和收获时予以强行铲除。当时以大中城市和交通要道为重点,认真开展查禁工作。加之群众揭发、检举和毒犯坦白交待,先后破获一系列贩毒大案要案,逮捕许多重要烟毒犯。这一行动时称“拦腰一棍”。

1952年初“三反”、“五反”运动开始进入高潮时,中央决定开展一场规模空前的禁毒运动。自3月至7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一系列指示。8月10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1202个禁毒重点部门和地区同时进入第一期破案行动。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公安部《关于禁毒运动的总结报告》,标志声势浩大的禁烟禁毒运动宣告胜利结束。据统计,在1952年下半年的禁毒运动中,全国共缴获鸦片3996056两。在禁毒重点地区共发现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毒犯369705名,逮捕毒犯82056名。

自1950年至1952年,我国只用短短三年左右的时间就基本禁绝了为害甚烈的烟毒,这是世界禁毒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迹。这一奇迹不仅对树立中国人民的新道德、新风尚和改造中国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而且标志着一个被称为“东亚病夫”的民族屈辱时代的结束。这一辉煌成就来之不易,其主要经验有以下几方面:

政治清明,干部严格执法。规定政府人员及军警如有贪污受贿、包庇徇情者,视情节轻重处若干年徒刑直至死刑。党和政府对这类犯罪分子决不姑息养奸。吸毒成瘾、贪污腐化的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贩卖毒品、走私巨额黄金的武汉工商界大亨、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贺衡夫等受到应有的惩处即是明证。

政策英明,缓急宽严适度。开始禁毒时,中央人民政府即在通令中指出,反毒运动的重点为大中城市、交通口岸及边防国境等地区。就部门而言,则为铁路、交通、航运、邮政、海关和税收等。这是十分正确的。后来,当运动由城市向农村铺开的时候,如何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种烟便成为新的问题。当时,中央决定对这一情况实行特殊政策,采取慎重措施,有步骤地实行禁种,以逐步改变其不良生活习俗。对于老年人及病、弱、孕妇的戒烟问题,1953年1月,公安部、内务部、卫生部的联合指示提出,对于上述人员“可缓戒”,但须由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1952年4月中共中央在总结禁毒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其具体政策为,“制造者、集体大量贩卖者从严,个别少量贩卖者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贩从宽;拒不坦白从严,彻底坦白者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

依靠群众,重视宣传教育。禁烟禁毒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这是因为,不仅对各类毒犯的揭发、检举和斗争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而且作为种植鸦片和吸食毒品的相当一部分群众来说,亦应与烟毒决裂。这就需要宣传和教育。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号召地方各级政府协同人民团体,作广泛的禁毒宣传,“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在宣传形式方面,各地政府文教部门运用标语、戏剧、漫画、广播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禁毒运动的重大意义和各项政策,动员广大群众参加禁毒运动。为教育人民群众,使之承担反对毒品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在多次召开群众大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展览会、毒犯家属会、宣判大会和现身说法等形式,唤醒吸毒者从堕落的道德观念中转变过来,因而出现了妻劝夫、子劝父以及兄弟亲朋互相劝诫的动人场面。据统计,1952年下半年,全国召开各种禁毒宣传会765428次,参加会议的群众近7500万人。收到检举信131万件,共检举毒犯22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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